私隐政策

最後更新:31-05-2021

本私隐政策(「本政策」)最後更新日期为以上日期及本政策会不时更新。任何本政策的更改会在经修订的本政策发佈时立即生效。资料使用者建议您需定期浏览本政策,以确定资料使用者在个人资料方面最新的政策及实务。

本政策旨在告知您有关资料使用者在个人资料及非个人资料方面的政策及实务。您明白并确认通过使用网站及服务或通过以其他方式向资料使用者提供任何您的个人资料,您即受本政策约束。如果您不同意本政策的任何部分,资料使用者则不可以向您提供网站及服务,您亦应停止取览网站及服务。

  1. 定义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网站的条款及条件所界定之词彙在用於本政策时具有相同涵义。

    关联公司」指就资料使用者而言,当其时(i)资料使用者的附属公司;(ii)资料使用者的附属公司业务;(iii)资料使用者的控股公司;(iv)资料使用者的控股公司业务;及(v)资料使用者集团的业务;

    资料使用者」指[弘捷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即负责收集、持有、处理及/或使用个人资料的公司;

    《通用数据保障条例》」指在本政策第10.2条所赋予的涵义;

    《个人资料 ( 私隐 ) 条例》」指香港法律第486章《个人资料 ( 私隐 ) 条例》(及其不时作出的修改);

    个人资料」指资料使用者从您收集得来的个人资料或其他资料使用者持有、处理及使用的个人资料,而该资料(i)直接或间接与您有关;(ii)从该资料确定您的身分是切实可行的;及(iii)该资料的存在形式令予以查阅及/或处理均是切实可行的,该资料包括但不限於姓名、电话号码、地址、电邮地址、年龄、性别、护照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资料、信用卡、在第叁方社交网页(包括Facebook、WeChat、微信、微博、Instagram、MailChimp及Google)上的资料或账户资料、其他登记、帐户或个人档案资料、任何其他在申请帐号时提供的自我介绍、有关设备的资料及标识信息、在本政策第9条所述的透过cookies所收集的资料及由您按本政策提供的任何资料/在本政策中有关您的任何资料;

    非个人资料」指任何在资料使用者透过把资料与关於其他个人的资料结合(即是,把用户的资料综合起来)或透过删除资料中的某些特性(而从该特性可以确定有关的用户的身分)(譬如用户姓名)(即是,把资料变成非个人化)使从该资料直接或间接地确定有关的个人的身分变成不切实可行;及

    网站」指[弘捷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拥有及营办的网站。

  2. 资料使用者对个人资料的收集、持有、处理及/或使用

    资料使用者会要求您为本政策第3.2 条所述的目的而自愿地向它提供个人资料。

  3. 资料使用者收集、持有、处理及/或使用个人资料的目的 
    1. 假如法律有所要求,资料使用者会就它改变如何使用及/或披露您(或根据《个人资料( 私隐 ) 条例》所定义的与您相应的有关人士)的个人资料寻求您的明示同意。但是,此外,在该改变後使用网站及/或服务构成您对於当时有效的修改後之条文的接受。
    2. 资料使用者对於个人资料的收集(收集的资料属足够但不超乎适度)、持有、处理及 使用只限於下列的特定及合法目的:
      1. 以使及供应您取览及使用网站及/或服务;
      2. 爲了不同目的(包括但不限於,爲了提供与网站及/或服务相关的技术、行政、营运及帐号资料及处理您的要求及投诉)而跟您沟通;
      3. 以联络您就您对使用网站及/或服务的经验进行问卷调查及顾客评论;
      4. 以营运、保护、改善及优化网站及/或服务,并改善及客制化您在使用它们时的体验,包括但不限於在本政策第9 条所述的透过cookies 收集个人资料;
      5. 向您按您的兴趣或其他指示提供定制内容;
      6. 以管理资料使用者的业务及就与服务相关的新产品、功能、服务及应用程式作出研究及开发;
      7. 如适用及受限於《个人资料 ( 私隐 ) 条例》的规定,向您提供促销和宣传资料以使您能享用服务提供的益处;
      8. 只在您已提供《个人资料 ( 私隐 ) 条例》所要求的同意的前提下,在下文第7条所述的情况下(独自或连同其他资料使用者的关联公司或商业夥伴提供的产品、功能、服务及/或应用程式)向您发送您或会感兴趣的私人通讯、促销及宣传讯息及其他资料;
      9. 以执行资料使用者的法律及/或合约义务及权利,并解决资料使用者与您及第叁方之间的争执;
      10. 以由此得出、创造出或转换成非个人资料以製造出一般性数据;
      11. 以作资料使用者的内部商业及行政目的;
      12. 以令资料使用者能够遵守有关法律及法规;及
      13. 其他直接跟上述任何目的有关的目的。
    3. 为免生疑问,资料使用者有权收集、持有、处理及使用非个人资料作任何有关资料使用者的职能及活动的合法用途,包括但不限於为改善资料使用者的服务及业务作出研究及分析。
  4. 查阅及改正资料要求
    1. 在根据《个人资料 ( 私隐 ) 条例》规定的情况下,您(或代表您的与您有关的人士(该词的定义见《个人资料 ( 私隐 ) 条例》))有权:
      1. 要求查閲个人资料,包括要求资料使用者告知它是否持有您的个人资料,及(如果资料使用者持有您的个人资料)获得您的个人资料的複本;及
      2. 要求资料使用者改正与您相关的错误的个人资料。
    2. 爲了保护个人资料,资料使用者会要求您(或代表您的与您有关的人士(该词的定义见《个人资料 ( 私隐 ) 条例》))就您查閲及/或改正您的个人资料要求證明您的身份。查閲及/或改正个人资料的要求应向资料私隐主任以书面形式以电子邮件发送至info@fulcrum-global.com 或透过邮寄发送至香港铜锣湾礼顿道77 号礼顿中心1501 室。资料使用者会就此等要求收取合理的费用以抵销为遵守有关查閲个人资料要求而招致的行政成本及实质成本。在考虑到使用或将会使用任何个人资料的目的的情况下,如果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个人资料为不準确,资料使用者应(i)除非及直至该等理由不再适用於该资料,确保该个人资料不会被使用於该目的或删除该个人资料;及(ii)如果它曾披露该个人资料予任何第叁方,通知该第叁方该个人资料为不準确,并向该第叁方提供可以令它就该目的改正个人资料所需的资料。
  5. 资料使用者对於个人资料的保留
    1. 当任何资料使用者所持有的个人资料不再为本政策第3.2 条中所述的目的而属有需要的时候,资料使用者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步骤儘快停止处理及持有该个人资料,惟在《个人资料 ( 私隐 ) 条例》中合理要求及准许的情况下,资料使用者可以爲(i)存档;(ii)有关任何实质或潜在的争执的使用;(iii)遵守有关法律及法规;(iv)执行任何资料使用者与您之间的协议;及(v)保护资料使用者及它的员工的权利、财产或安全的目的保留该个人资料。
    2. 资料使用者向您提供要求从它的数据库删除您的个人资料的能力。您可以发送电子邮件至info@fulcrum-global.com 或邮寄至香港铜锣湾礼顿道77 号礼顿中心1501 室向资料私隐主任发送此要求。为免产生疑惑,资料使用者有权无限期地就任何目的保留、处理及使用任何非个人资料。
  6. 个人资料的保留及转移
    1. 资料使用者可以就本政策中第3.2 条所述的目的向它的关联公司提供某些个人资料,而该关联公司可能位於香港内或外,并所有关联公司受本政策所限。
    2. 资料使用者可以向以下所列的第叁方提供某些个人资料,该第叁方可能位於香港内或外:(i)只爲了保存资料使用者所不时收集的资料的目的,提供给数据库服务供应商;(ii)提供给战略夥伴,包括但不限於(a)只爲了发送及传播它的促销讯息,提供给邮件及电子邮件服务供应商;及(b)寄存及管理资料库服务供应商,包括但不限於星际档案系统(IPFS);及(iii)由资料使用者委任以提供服务的服务供应商及其他第叁方,以上各方皆受合约的规定(x)严禁使用个人资料作任何在它们各自的合约中列明的目的及在当个人资料不再为在它们各自的合约中列明的目的而属有需要的时候保留个人资料;及(y)避免未经许可或意外的取览、处理、删除、遗失、使用或披露个人资料。
    3. 在资料使用者重组它的集团架构或经历控制权的变动或企业合拼时,您的个人资料可能会按资料使用者的绝对酌情权被转移至一个第叁方,该第叁方会按本政策或另一份不同的私隐政策(该时候会向您通知有关的私隐政策)继续营运资料使用者或一个类似的服务。该第叁方可能会位於香港以外,并就有关该收购或重组在香港以外地区使用您的个人资料。
    4. 通过接受本政策,您确认并明白您的个人资料或者会在本政策的第6 条所述的情况下被披露或转移至关联公司及/或其他该第叁方(或它们的有关员工及代表)。
  7. 直接促销及拒绝直接促销活动
    1. 资料使用者拟使用您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之用。只在您已提供《个人资料 ( 私隐 ) 条例》所要求的同意的前提下,资料使用者可以使用您的个人资料以联络您及向您提供您或会感兴趣与物业及此类其他货品及/或服务(独自或连同其他资料使用者的关联公司或商业夥伴提供的产品、功能、服务及/或应用程式)有关的资料。
    2. 资料使用者不会向第叁方分享个人资料作它们自身的促销用途。
    3. 资料使用者向您提供拒绝从资料使用者接收所有直接促销讯息的能力。每一次当您收到一个直接促销电邮时,您将会被提供一个可以选择是否拒绝接收将来的直接促销电邮之选项。您也可以随时发送电子邮件至info@fulcrum-global.com 或邮寄至香港铜锣湾礼顿道77 号礼顿中心1501 室向资料私隐主任要求拒绝接收私人推广资料,资料使用者不会爲此收取任何费用。
  8. 第叁方社交网页的私隐政策

    由於网站及服务可能会从第叁方社交网页收集您的资料,并支援该第叁方社交网页提供的产品及功能,该第叁方社交网页不时修订的私隐政策及实务及cookies 政策(按适用)会通过引用而构成本政策的一部分(按适用)。

  9. COOKIES
    1. 您明白并确认当您取览网站及使用服务的时候,资料使用者可能会使用cookies 档案收集有关您的资料。当您使用服务时,您明白并确认在使用服务时透过cookies 收集任何有关您的资料会是个人资料。资料使用者可能使用该资料以编製有关您如何使用服务的汇总数据。该数据会用於管理、提升及改善您使用服务时的体验。资料使用者的战略商业夥伴可能会使用该资料编製资料以分析您的兴趣及搜索以在您使用服务时(包括当取览网站及使用服务时)提供按您的兴趣及搜索定制的广告。
    2. 大多数的浏览器都是预先设定为「接受」cookies 的。通过改变您浏览器中的设置,您可以选择「不接受」cookies。透过选择「不接受」cookies,您可能不能取览及获得服务中的某些功能,而且网站可能不会记得您某些喜好,包括但不限於,您偏好的货币、语言及搜索。
  10. 跨境资料转移
    1. 如适用,您明白并确认您的个人资料可能会被转移至下列地区或在下列地区处理或储存:香港、英国、泰国、中国大陆、新加坡、马来西亚或台湾。香港的资料保护法律可能会跟您的居住国的资料保护法律不同。在适用的情况下,通过使用服务,您同意根据本政策把您的资料(包括个人资料)转移、处理和储存至香港、英国、泰国、中国大陆、新加坡、马来西亚或台湾。
    2. 您明白并确认收集个人资料并不被预计为受欧盟的《通用数据保障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EU) 2016/679)「《通用数据保障条例》」所限。如果任何具司法管辖权的审裁处或法院裁定:(i)个人资料的收集受《通用数据保障条例》所限;及(ii)个人资料被转移至不被视爲提供《通用数据保障条例》下所规定足够程度的个人资料保护,您明白并确认资料使用者应根据欧洲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认可的资料转移机制转移个人资料以爲个人资料提供足够的保护。
  11. 关於保障个人私隐权益的政策声明
    1. 资料使用者会收集、持有、处理及使用您在取览或使用网站及服务时提供的个人资料。它会采取适当的步骤保护它所收集及/或持有的个人资料不会受未经授权或意外的取览、处理、删除、使用或披露。
    2. 资料使用者致力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有关管理个人资料的要求,以保障它所持有的个人资料的私隐、保密性及安全。资料使用者同样致力确保它所有员工及代理坚守这些义务及它会确保它的员工依从保安及保密方面的最严格规定。
  12. 法律免责声明
    1. 当有关法律或法院命令或其他政府或执法机构有所要求时,资料使用者可能需要披露个人资料。如它有合理理由相信披露个人资料爲了确认、调查、保护、联络或指控任何有意或於其他方面妨害您或其他人士为必须的,又或当任何其他人士可能会因该活动受损害之情况下,它亦会把个人资料透露。
    2. 您明白并确认本政策不适用於任何资料使用者未有索取而您透过服务或其他途径向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资料。所有未经索取的资料应被视爲非机密资料,而资料使用者可在没有限制或署名的情况下任意複製、使用、披露及分发该等未经索取的资料。
    3. 您明白并确认您的用户资料的传输风险由您自己承担。虽然资料使用者限制对某些页面的取览,您确认没有保安措施为完美或难以穿透的。您明白并确认您应小心使用服务的社交网络功能,因爲所选组别中的其他用户能看到您使用该功能时所选择提供的资料。此外,您明白并确认资料使用者不能控制您选择向其分享您的资料(可能包括您的个人资料))的用户所作出的行爲。因此,您明白并确认资料使用者不能和不会保證您的用户资料不会被未经许可的人士参閲。
    4. 网站及服务可能包含连接至其他网页或应用程式的超连结。您明白并确认资料使用者的网站及服务连接至一个网页、应用程式或广告不代表资料使用者批准或授权该第叁方从您收集个人资料,而且此并不构成关於资料使用者与该第叁方之间存有关联的陈敍。您明白并确认一旦您按下往第叁方网页、程式及广告的超连结,您会被连结至可能会向您收集资料的第叁方网页、应用程式及广告。您明白并确认该等第叁方网页、应用程式及广告就它们如何收集、使用、处理或披露您提交给它们的个人资料有其不同的规矩。因此,您明白并确认资料使用者对这些网页、程式及广告的内容和活动(包括任何该第叁方收集、使用、持有、处理或披露您的个人资料)不承担任何责任。
  13. 杂项
    1. 本政策原文为英文。本政策的中文翻译版本与英文版本如有歧义,以英文版本为準。